长春净月实验中学
批准学费收费标准
长春净月实验中学: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、《吉林省定价目录》的规定,经研究,您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现予以批准如下:
1、最高学费标准为1.8万元/生年。学费按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、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制定浮动收费标准。具体标准由学校独立确定。学校与家长签订学费协议的,按协议执行。
2、学校应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,适当降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。根据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发布的《吉林省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》(吉财教)〔2022〕1196号)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。
三、学校要落实《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吉省收费〔2015〕54)文件精神,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,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年度收费报告表,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。做好收费宣传工作,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。收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,改善办学条件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平调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,办学余额全部用于办学。
4.以上学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开始实施。如果新生已经收费,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,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。按照“新生新办法、老生老办法”的收费原则,2021年秋季学期(含2021年秋季学期)前的学生仍按照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。
长春市发改委委员会
长春市教育局
长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2月10日
关于长春市第二中精致学校
批准学费收费标准
长春市第二中学精致学校: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、《吉林省定价目录》的规定,经研究,您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现予以批准如下:
1、最高学费标准为1.8万元/生年。学费按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、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制定浮动收费标准。具体标准由学校独立确定。学校与家长签订学费协议的,按协议执行。
2、学校应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,适当降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。根据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发布的《吉林省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》(吉财教)〔2022〕1196号)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。
三、学校要落实《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吉省收费〔2015〕54)文件精神,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,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年度收费报告表,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。做好收费宣传工作,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。收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,改善办学条件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平调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,办学余额全部用于办学。
4.以上学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开始实施。如果新生已经收费,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,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。按照“新生新办法、老生老办法”的收费原则,2021年秋季学期(含2021年秋季学期)前的学生仍按照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。
长春市发改委委员会
长春市教育局
长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2月10日
关于长春市柏辰艺术中学
批准学费收费标准
长春柏辰艺术中学: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、《吉林省定价目录》的规定,经研究,您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现予以批准如下:
1、最高学费标准为19800元/生年。学费按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、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制定浮动收费标准。具体标准由学校独立确定。学校与家长签订学费协议的,按协议执行。
2、学校应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,适当降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。根据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发布的《吉林省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》(吉财教)〔2022〕1196号)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。
三、学校要落实《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吉省收费〔2015〕54)文件精神,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,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年度收费报告表,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。做好收费宣传工作,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。收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,改善办学条件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平调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,办学余额全部用于办学。
4.以上学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开始实施。如果新生已经收费,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,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。按照“新生新办法、老生老办法”的收费原则,2021年秋季学期(含2021年秋季学期)前的学生仍按照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。
长春市发改委委员会
长春市教育局
长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2月10日
关于长春威特学校
批准学费收费标准
长春威特学校: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、《吉林省定价目录》的规定,经研究,您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现予以批准如下:
1、最高学费标准为15600元/生年。学费按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、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制定浮动收费标准。具体标准由学校独立确定。学校与家长签订学费协议的,按协议执行。
2、学校应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,适当降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。根据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发布的《吉林省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》(吉财教)〔2022〕1196号)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。
三、学校要落实《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吉省收费〔2015〕54)文件精神,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,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年度收费报告表,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。做好收费宣传工作,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。收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,改善办学条件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平调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,办学余额全部用于办学。
4.以上学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开始实施。如果新生已经收费,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,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。按照“新生新办法、老生老办法”的收费原则,2021年秋季学期(含2021年秋季学期)前的学生仍按照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。
长春市发改委委员会
长春市教育局
长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2月10日
长春雁鸣俄语中等职业学校
批准学费和住宿费标准
长春雁鸣俄语中等职业学校: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、《吉林省定价目录》的规定,经研究,您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批准如下:
1.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8300元/生年(不分专业);住宿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是1300元/生年。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年收取。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、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制定浮动收费标准。具体标准由学校独立确定,学校与家长签订学费或住宿协议的,按协议执行。
2、学校应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,适当降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。根据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发布的《吉林省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》(吉财教)〔2022〕1196号)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。
三、学校要落实《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吉省收费〔2015〕54)文件精神,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,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年度收费报告表,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。做好收费宣传工作,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。收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,改善办学条件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平调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,办学余额全部用于办学。
4.以上学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开始实施。如果新生已经收费,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,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。按照“新生新办法、老生老办法”的收费原则,2021年秋季学期(含2021年秋季学期)前的学生仍按照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。
长春市发改委委员会
长春市教育局
长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2月10日
长春名城医药中等职业学校
批准学费和住宿费标准
长春名城医药中等职业学校: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、《吉林省定价目录》的规定,经研究,您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批准如下:
1、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0800元/生年;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200元/生年。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年收取。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、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制定浮动收费标准。具体标准由学校独立确定。学校与家长签订学费或住宿协议的,按协议执行。
2、学校应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,适当降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。根据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发布的《吉林省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》(吉财教)〔2022〕1196号)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。
三、贵校要落实《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吉省价格收取〔2015〕54)文件精神,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,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年度收费报告表,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。做好收费宣传工作,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。收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,改善办学条件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平调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,办学余额全部用于办学。
4.以上学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开始实施。如果新生已经收费,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,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。按照“新生新办法、老生老办法”的收费原则,2021年秋季学期(含2021年秋季学期)前的学生仍按照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。
长春市发改委委员会
长春市教育局
长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2月10日
长春市东方医药中等职业学校
批准学费收费标准
长春市东方医药中等职业学校: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、《吉林省定价目录》的规定,经研究,您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现予以批准如下:
1、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2000元/生年。学费按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、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制定浮动收费标准。具体标准由学校独立确定。学校与家长签订学费协议的,按协议执行。
2、学校应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,适当降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。根据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发布的《吉林省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》(吉财教)〔2022〕1196号)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。
三、贵校要落实《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吉省价格收取〔2015〕54)文件精神,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,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年度收费报告表,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。做好收费宣传工作,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。收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,改善办学条件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平调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,办学余额全部用于办学。
4.以上学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开始实施。如果新生已经收费,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,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。按照“新生新办法、老生老办法”的收费原则,2021年秋季学期(含2021年秋季学期)前的学生仍按照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。
长春市发改委委员会
长春市教育局
长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2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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